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原標題:《還清貸款后仍被納入征信黑名單 潢川農商銀行被判擔責并賠償》
東方今報記者 李光遠 張亮
貸款本息明明已經按期還清,卻仍被銀行繼續計算利息。還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貸款當事人還被納入個人征信黑名單。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河南潢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潢川農商銀行”)與張某于侵權責任糾紛判決書。

據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10月28日,原告張某于因經營養豬場需要資金為由,與被告潢川農商銀行所屬的來龍支行簽訂了《最高額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從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8日,實際借款起始日期以貨款實際發放日為準,月利率為8.7‰,結息方式為按季結息。借款手續辦好后,被告支行原負責人也是該筆貸款的經辦人余某敏安排原告等候領取借款通知。
借款到位后,被告支行工作人員通知原告到營業部去領取借款,當時營業部的窗口工作人員交給原告一張農村信用社“金燕快貸通”卡,卡號為62×××93,卡內存有原告借來的30萬元。此后原告按合同要求的時間進行了結息,一直持續到2019年10月份。其間,經被告支行的負責人也是該筆借款的經辦人余某敏同意,對還款時間進行了變更。在還款時,余某敏安排原告將所還款項轉入其指定的農村信用社卡內,該卡賬戶名為楊某業,卡號為62×××66,后原告分別在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及2019年11月1日分3次還款,每次還款10萬元,共還款30萬元。至此,張某于的30萬元貸款全部還清。
而令張某于意外的是,2019年11月11日,被告支行的現負責人陳某繼續向其催還貸款。潢川農商銀行也并未消除張某于的貸款記錄,且一直在持續計息,并將張某于申報記入不良誠信系統。
因此,原告張某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認定事實后,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張某于已履行完還款義務,限被告潢川農商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為原告消除貸款記錄,負責申報撤銷原告在征信機構的不良記錄并賠償原告張某于名譽損失費5000元。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潢川農村商業銀行負擔。
因潢川農村商業銀行不服從判決,2020年12月31日,該案件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