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期間,親朋之間往往要相互吃請、贈送禮物。一些有求于握有實權官員的人,也把年節接觸視為拉關系、“增感情”的最佳機遇,假拜年之名,行賄賂之實。《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在2015年涉及河南一些貪腐官員的判決中,有不少受賄事實就發生在春節、中秋節期間。這些官員往往辯解:“逢年過節,少不了人情往來,不能認定為受賄。”
“‘節日病’時間集中、隱蔽性強,大多以禮尚往來為借口,但收禮者都握有實權,送禮者都有求于收禮者。”不少辦案人員都有如此同感。
副縣長節日收錢
在河南省新鄉市的官場上,提起鄧偉鋒的名字,幾乎無人不知。1977年出生的他,曾任新鄉市委常委、副市長賈全明的秘書。2005年2月至2009年1月,任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六科、七科科長;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任新鄉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專職副主任,2011年6月至案發,任新鄉縣縣委委員、常委、副縣長。
2015年9月,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裁定中,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鄧偉鋒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在法院認定的鄧偉鋒14起犯罪事實中,有7起發生在節日期間。
2012年中秋節至2014年春節期間,河南天厚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為結交時任新鄉縣政府副縣長的鄧偉鋒,為其公司在新鄉縣的發展提供便利條件,多次共送予鄧偉鋒6萬元現金和1萬元購物卡。
2011年國慶節至2013年下半年期間,新鄉縣欣鵬燃氣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為得到時任新鄉縣政府副縣長的鄧偉鋒對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和幫助,多次共送予鄧偉鋒3000美元、兩萬元購物卡、1萬元現金及1萬元加油卡。
2012年中秋節至2013年下半年期間,新鄉市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高某為讓時任新鄉縣政府副縣長的鄧偉鋒幫助協調辦理其公司相關項目的土地手續,多次共送予鄧偉鋒9萬元現金和3萬元購物卡。2014年4月,賈全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后,鄧偉鋒因怕出事,向高某退還了5萬元現金。
2012年中秋節前,萇某為感謝鄧偉鋒幫忙把其經營的新鄉市新延路關堤鄉人民政府對面的加油加氣站的專項規劃布點手續辦好,送予鄧偉鋒5萬元現金。
2013年中秋節至2013年底期間,鄧偉鋒利用任新鄉縣政府副縣長的職務便利,分兩次向新鄉市民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蔣某某索要兩萬元購物卡和5萬元現金。
2013年春節和2014年春節,呂某某為和時任新鄉縣政府副縣長的被告人鄧偉鋒搞好關系,以便在生意上遇到困難時找鄧偉鋒幫忙,以過節看望的名義送予鄧偉鋒共計兩萬元現金。
2011年中秋節和2012年春節,新鄉市東江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為得到時任新鄉縣政府副縣長的鄧偉鋒的支持和幫助,以過節看望的名義送予鄧偉鋒1萬元購物卡和1萬元現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