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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游園溺水,

  家人、管理方同擔責

  案例

  案情:2014年3月18日,某鎮政府下設的村鎮建設發展中心與孔某某簽訂合同一份,將該鎮“游園水系基礎處理建設”交由孔某某施工。2015年10月20日,張某某、楊某某的女兒張甲,在該游園玩耍時,不慎落入水坑溺水身亡。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某、楊某某作為張甲的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張甲落水溺亡,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游園系公共場所,某鎮政府作為建設單位,應對該游園負管理職責,但未盡到管理義務,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警示:有些公共場所缺少安全防護,部分家長疏忽大意,監護不到位,造成孩子在游玩過程中發生意外。本案旨在提醒公共場所的建設者和管理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消除管理盲區;監護人帶兒童游玩時,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避免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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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父母無力撫養,

  誰來當監護人?

  案情:周某某于2004年6月20日出生,其父雙目失明,其母無業,需常年照顧其父;其祖父母年近古稀,身患多種疾病;其外祖父母常年有病,跟隨周某某的舅舅李某某生活。唯有其叔周甲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月收入約6萬元。2016年2月20日,居委會指定李某某為周某某的監護人,遭李某某拒絕,請求撤銷居委會的指定監護人證明,并重新指定他人作為周某某的監護人。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居委會指定李某某為周某某的監護人,但李某某不同意;且周甲愿意承擔照顧周某某的職責,可以為周某某提供更有利的成長環境,故撤銷居委會的證明,指定周甲為周某某的監護人。

  警示: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31條第2款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