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娜 張倩)昨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綜合整治行政處罰相關事項的通知》,我市將嚴格落實《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市民舉報揚塵污染途徑增多,除了向市級單位反映外,還可直接舉報到管轄區里。通知明確,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含區級)是各自轄區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綜合整治行政處罰的實施單位,應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揚塵污染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等。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表彰或者獎勵。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堆存、裝卸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拒不改正的違法單位,可根據《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并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揚塵違法行為及查處情況,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評價系統。

  通知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對本轄區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綜合整治負領導責任。同時首次明確了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擁有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