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查驗科一工作人員表示,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公司提交機動車,由機動車回收公司為其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非營運機動車所有人攜帶相關證件到車輛管理所辦理注銷登記,而校車、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須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尷尬|治理只能靠聯合行動,應完善車輛管理報廢制度

  據洛陽市城市監察管理大隊一陳姓負責人介紹,“僵尸車”的問題也已經引起了政府部門的重視,今年洛陽市各個轄區也針對“僵尸車”問題開展了至少兩次的專項行動。城市監察管理大隊主要負責非機動車輛的清理,交警則負責清理道路上的機動車輛。

  “集中行動期間,最多的時候一天清理過十幾輛車。能聯系上車主的,讓車主開走,實在聯系不上車主的則拖走,讓轄區負責人聯系通知車主。”該陳姓負責人介紹說,在一定期限內還不來領取車輛的,則按照相關程序進行集中處理。

  “大部分‘僵尸車’是在鉆法律的空子。”洛陽市交警支隊秩序管理大隊一相關負責人直言,由于“僵尸車”性質難以界定,所以車輛數據難以統計。他舉例,比如有的人家里車輛較多,有的車輛長久不使用,這樣的算不算“僵尸車”?甚至一些“僵尸車”會跟職能部門“藏貓貓”,今天在橋頭,明天可能就跑到了涵洞。此外,目前全省乃至全國針對“僵尸車”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或者法規,所以截至目前,洛陽市對僵尸車的處理,主要采取的是交警、城管、辦事處或者社區等單位聯合執法。

  “現在沒有規定支持交警部門對‘僵尸車’進行處理。而且達到報廢標準車輛拖走的費用到底誰來出等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文件或者規定予以引導,所以即使是聯合執法,也存在著諸多問題。”這名負責人說。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僵尸車”中最難處理的是停車泊位的“僵尸車”和小區內部的“僵尸車”。

  “社區或者辦事處并沒有執法權,即使有時候聯系上車主,對方以各種理由拒絕挪車,我們也沒有辦法。只能多次進行勸說。”洛陽市社區一基層工作人員表示。

  與他們的情況類似,洛陽市停車辦由于是個協調單位,并無執法權,只能通過交警和辦事處等部門處理僵尸車。

  “對于‘僵尸車’,管理制度上肯定需要完善。”社會學者安鋒認為:交通管理部門掌握著車輛的相關信息,是否達到了報廢標準,是否進行了報廢等。“如果沒有達到,是否可以從管理層面入手,限制開車、購車呢?”在安鋒看來,從長期而言,完善了相關的管理制度,提高了車輛的使用率,城市“僵尸車”就會大量減少。

  他山之石

  北京:設置崗位挪移為主集中存放

  由于執法主體不明和法規銜接不暢,清理“僵尸車”最大的問題在于“怎么干”。2014年北京海淀區相關部門與區政府法制辦反復溝通,尋找政策和法律依據,摸索出一套治理措施。居民發現“僵尸車”后舉報到街鎮,無主廢棄車最終由街鎮進行挪移,公安、交管、城管等相關部門進行配合,這套“挪移為主、集中存放”的操作模式在日后的清理工作中被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