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怎樣索賠?
典型個案:東莞市一家貿易公司與各部門經理都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明確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的公司任職。但最近,該公司一位部門經理張先生離職后,沒有遵守這一規定,到了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并且帶走了原公司的客戶資料,造成原公司經濟損失。這家貿易公司咨詢:該循什么途徑向張先生追討損失?
維權指導:發生競業限制的糾紛,仍然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該公司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約定“競業限制”,既體現了對勞動者的約束,也體現了對用人單位的約束。首先,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要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受條款約束。其次,與此相對應,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則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在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雙方必須明確約定補償及違約金的金額,以免發生爭議時糾纏不清。
在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條件下,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中,已離職的張先生利用原公司客戶的資料為競爭對手公司盈利,給原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他不僅要支付違約金,還應當承擔相應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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