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要限制,是否合理?
典型個案:廣州一家科技企業為了保守商業秘密,在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中,都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要求離職后3年不能到競爭對手處上班,否則要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有員工咨詢:企業這樣規定是否妥當?
維權指導:該企業的做法不妥,按照法律規定,“競業限制”只針對特殊的人員,并不是對所有的員工都可以適用。
首先,競業限制主要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通常包括公司的董事、經理、技術人員等。這家企業人人都要“競業限制”不妥當也沒有必要。其次,競業限制的期限有最高限制,即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為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兩年內,超過兩年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勞動者可以不受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這家企業約定3年,沒有法律依據。此外,競業限制還講究權利義務的對等。這家企業張口就是100萬元違約金,卻沒有想到如果約定“競業限制”,對這些離職后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要按月支付合理的經濟補償金。
為此,建議這家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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