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芳 制圖昨日,南陽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南陽中院此次發布的10起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典型案例,涵蓋消費欺詐、醫療糾紛、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經營責任等多個領域,幫助消費者擦亮眼睛維權。
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 王 勇 通訊員 王 彬
案例1 網店欺詐宣傳被判3倍賠償
【案情簡介】2016年2月,易先生在網上花4499元購買了一臺電腦。易先生收貨發現質量與描述不符,向監管部門投訴,監管部門認為開網店的某電子公司涉嫌虛假廣告宣傳,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萬元處罰決定。2016年3月份,鎮平縣法院判決該公司退還易先生貨款4499元并3倍賠償13497元。
【法官點評】鎮平縣法院法官閆帥解釋,本案中某電子公司在網絡平臺發布虛假宣傳,并被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其行為符合消法3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閆帥提醒,根據規定,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遭受欺詐行為,便可到離身邊最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2 醫療事故后續治療獲支持
【案情簡介】2003年,李某在新野縣某醫院做手術。術后第二天李某出現手足麻木等癥狀,構成四級傷殘。2004年,經鑒定該醫院負次要責任。2016年,經新野縣法院調解,醫院同意支付李某后續醫療費等費用25萬元。
【法官點評】新野縣法院法官王舒點評,本案中因醫療事故發生對李某身體造成傷害,雖經后續手術治療,但李某傷情未愈,且后續治療產生實際費用,作為醫療事故造成方應賠償。法官提醒受害者在人身損害時,如鑒定能確定后續治療費用的,可在事故發生后起訴時一并提出,若后續治療費用不明或后果無法估計,建議在實際費用發生時另行起訴。
案例3 銀行審查貸款不嚴擔責
【案情簡介】2009年6月,因唐河某銀行審查貸款手續不嚴,致使陳先生堂哥使用其身份證在該行貸款,后貸款到期未還,陳先生被列入不良信用系統。2016年6月,陳先生在申請貸款時遭拒。陳先生到唐河縣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判決,銀行刪除原告在信用報告中的不良記錄,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點評】唐河縣法院法官何栓林點評說,銀行作為貸款服務提供者,應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因未盡到義務不僅給陳先生貸款造成不便,也影響了陳先生名譽和社會評價,應停止侵害并賠償。
案例4 房租坐地漲價未獲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2015年4月,孫先生租用了吳某兩間門面房,雙方約定第一年使用費5000元,期限10年(租金可隨市場行情調整)。2016年4月,吳某卻向孫先生索要第二年租金15000元,孫先生認為租金過高,訴至法院。新野縣法院審理認為,吳某要求漲房租,但雙方合同約定占有使用費每年5000元,逾期時間仍按每年5000元標準為宜。
【法官點評】新野縣法院趙會平點評說,一般情況下,出租者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不得隨意增加租金,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孫先生與房東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雖約定“租金可隨市場行情調整”,但吳某未提交證據證明15000元每年的房租與市場情況相符,且該租金主張與之前的房租相比,漲幅過大,不符合市場變動實際情況,因此其主張未予支持。
案例5 水暖安裝過錯致損失需擔責
【案情簡介】2015年5月份,某水暖公司為陳女士所居住的南陽市某小區統一安裝了入戶暖氣。12月份一天,陳女士回家發現房屋浸泡在水里,原來是室內水暖管道爆裂。面對新裝修房屋及家具損失,陳女士找小區物業及水暖公司交涉,可施工方卻認為導致陳女士家管道爆裂的原因為其所購買的管道閥門不符規格。最終法官調解,水暖公司賠償陳女士各項損失共計4.5萬元。
【法官點評】南陽中院法官魏春光點評,本案中某水暖公司作為施工方,有義務確保安裝服務不會對陳女士構成財產損失。其在安裝中,應該盡到合理的審慎義務,如發現陳女士自購安裝部件不符要求,應提醒進行更換,如沒有盡到提前提醒義務,就應為自己過錯買單。
案例6 貪圖便宜網購贓物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2015年,四川省吳某在網上掛出低價售賣二手車信息,西峽縣薛某看到后與其聯系,在明知車輛無標簽、無手續、不能過戶的情況下,他仍付款給吳某將車買走。后該車被民警查獲,證實車系被盜車輛。西峽縣法院審理認為,薛某明知是贓物而予以購買,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判處薛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官點評】西峽縣法院法官張讓江點評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類案件發生主要源于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和貪圖便宜的心理,薛某明知所買二手車來歷不明仍抱著僥幸心理,結果落得個“人財兩空”。
案例7 合同生效未到保險期間也應賠償
【案情簡介】2014年10月30日,李某到一保險代理機構為貨車購買交強險,并交清保費,在下午出具保單上標明保險期間為:2014年10月31日0時至2015年10月30日24時。誰知10月30日晚,李某駕車撞死人,賠償21萬元。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自己墊付且屬于保險責任費用11萬余元,對方拒賠理由是事故沒有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6年,社旗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11萬余元。
【法官點評】社旗縣法院法官侯作儉說,保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對合同附條件或期限的,應該予以明確。李某在2014年10月30日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要求并交了保險費,合同在保單生成時就已成立生效。保險公司應從該時刻起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提出合同未生效,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盡明確告知義務。
案例8 自產自銷“毒豆芽”獲刑處罰金
【案情簡介】王某在家加工生產豆芽過程中,為使豆芽有賣相,在生產豆芽過程中添加了“無根劑”,添加過“無根劑”豆芽不僅無根、莖粗而且還能大幅度增加產量。2016年,內鄉縣法院判決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法官點評】內鄉縣法院法官張珂點評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無根劑”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劑,仍在其生產的豆芽中進行使用,其行為已構成了犯罪。
案例9 食用油超期商家被判10倍賠償
【案情簡介】2015年6月23日,周某在唐河縣某購物中心花了488元購買8壺食用油。周某隨后發現8壺食用油的生產日期不同,但都過了180天的保質期。周某將購物中心起訴至法院,要求購物中心賠償10倍的購物款以及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8000元。最終,經法庭調解,購物中心按價款十倍賠償周某4500元。
【法官點評】唐河縣法院法官劉永曉點評說,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中,購物中心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案例10 商場未盡安全義務造成傷害應賠償
【案情簡介】吳阿姨2015年到家附近的某超市購物,在經過正拖地的保潔員時,吳阿姨踩到拖把絆倒摔傷。送醫院檢查后確定已經骨折,經鑒定吳阿姨的傷害構成九級傷殘。法院審理后認為,超市應對顧客的人身安全盡到合理的保障義務,考慮到吳阿姨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最終判決超市承擔吳阿姨醫藥費等各項損失的50%共計6萬余元。
【法官點評】南陽中院法官趙琳點評說,《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保潔員在保潔過程中未合理設置隔離區域,致顧客有摔倒的危險;吳阿姨本人在逛商場時也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踩到拖把,事故的發生與兩者都有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各承擔50%的損失為宜。
來源:南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