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們最關注的問題,而“鹽”作為必不可少的食品添加劑,其生產和銷售都有嚴格的規定。一年一度的“3.15”剛過,他們便因銷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被臥龍區法院判刑罰款。
貪圖便宜想省事 貨車買鹽賣他人
2014年初,崔某在自家所開的副食店附近,因想著能送貨上門,不用來回跑著進貨,就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向駕駛著一輛白色廂貨車的男子購買了8箱食鹽。2015年2月份時,崔某再次向該男子購買了5箱食鹽。高某說,這些鹽都賣給附近村民食用,有時自家鹽不夠用,自己也會用一點,直到2015年5月27日,鹽業部門過來檢查,將剩下的鹽全部收走。當時,他的店還沒有鹽業專賣許可證。
2015年4月15日下午,一輛白色廂式送貨車停在了楊某所開的超市門口,駕駛該車的男子詢問楊某是否要鹽。楊某想著自家超市的鹽賣光了,店里又這么忙,為圖省事不往遠處跑,楊某便從該名男子手中買下了兩箱鹽。這些鹽楊某一般都賣給附近的村民,自己也在食用,后來5月底鹽業局檢查時,將剩下的沒收。據楊某交待,她的超市也沒有鹽業專賣許可證。
不只是銷售,用假鹽加工食品同樣犯法。2015年的某天,高某在自家熟食店擇菜時,一輛貨車停在了店門口,駕車的人下來問高某要不要食鹽,在高某拒絕后,那人一邊說不用高某動手,可以幫忙搬到店里,一邊從車上搬下一箱鹽放在店里的案板下面。高某見那人都將鹽搬進來了,就付錢買下了,隨后,這些鹽被高某用于加工熟食。大概一個月后,鹽業局來抽查,高某才知這些鹽不合格。
袋上標明不可食 仍賣他人做熟食
2015年1月,丁某從田某手中接手了一家食鹽店,經營食鹽批發和其他調味品,并持有鹽業銷售許可證。他所銷售的鹽有四種,精純鹽、海藻鹽、飼料鹽和工業鹽,其中,精純鹽和海藻鹽都是箱裝,每箱60袋,每袋350g;工業鹽和飼料鹽為散鹽,塑料編織袋100斤裝,袋上標有“嚴禁食用”四個字。
付某經營著一家小飯店,一直都在丁某的食鹽店里購買海藻鹽和飼料鹽。付某告訴丁某,他購買的海藻鹽是用于他的飯店做飯用,而飼料鹽是用于腌肉的。雖然飼料鹽袋子上標明嚴禁食用,但丁某想著就腌點肉,應該出不了問題,就賣給了付某。付某就用這些飼料鹽腌肉,然后做成熟食,賣給顧客。
非法食鹽危害大 法院判刑又罰款
經南陽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驗,崔某、楊某、高某、丁某和付某銷售、使用的鹽,碘酸鉀含量均不符合標準要求。
據了解,河南省是我國嚴重缺碘地區,南陽市轄區是我省嚴重缺碘地區,在缺碘地區食用非碘鹽會引起碘缺乏病,包括常見的地方性甲狀腺腫和嚴重缺碘造成的地方性克汀病,更重要的是在胚胎期和嬰幼兒期缺碘會引起胎兒流產、早產、死產、大腦發育遲滯和先天性畸形等。依據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缺碘地區必須使用加碘食鹽,缺碘地區使用非碘鹽會因食物來源中攝入碘不足而引起碘缺乏病。
經審理認為,崔某、楊某、高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丁某和付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臥龍法院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銷售及相關活動。(房松玉 魏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