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 呂文杰
最近,新野縣的王某遭遇了一個煩心事,自己分期付款購買的小轎車卻被4S店強行收回了,不僅如此,4S店還要求王某承擔6萬多元的各項費用,找4S店協商未果,王某將該4S店告上了法庭。
案 情
王某于2016年4月份在某4S店分期付款購買小轎車一輛,并簽訂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和服務合同一份,約定車輛價款17.55萬元。王某向4S店交納汽車首付款等各項費用共計12.15萬元,余款部分8.7萬元,4S店承諾為王某辦理銀行按揭分期付款手續及車輛登記手續。
讓人意外的是,就在王某使用車輛一個月后的一天,4S店強行將該車輛收回開走。王某不解,便去該4S店理論,4S店稱該車輛無法辦理登記手續是王某個人涉及刑事案件所致,按合同約定,他們有權收回車輛,并要求王某按約定的購車貸款的20%賠償違約金及支付車輛全額價款5‰的使用費等共計6萬余元。王某懵了,自己剛使用了一個月的車要被收回,還要支付高額違約金,想到車財兩空,王某氣不打一處來,便將該4S店告上法庭,要求全額返還購車款。
判 決
開庭期間,雙方就簽訂的合同效力問題及合同是否應予解除問題展開討論,法院認為該合同是原、被告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確認為有效合同,但是由于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王某因客觀原因致使車輛出售方某4S店未能給其辦理分期貸款業務,雙方訂立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現王某要求某4S店返還購車款,該合同應予以解除。
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對此案進行判決,依法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4S店返還王某購車款11.3萬元,因該車輛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是王某造成的,王某支付某4S店違約金1700元,兩項相抵后,該4S店應退還王某剩余款項11.13萬元。
釋 法
該起案件中,4S店與王某簽訂合同中約定:“乙方貸款申請被貸款機構拒絕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全額支付車輛價款,否則有權收回車輛,并由乙方承擔為此發生的費用。乙方應從車輛交付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車輛全額價款千分之五的使用費。”
法院認為,因該條款系格式條款,根據當地車輛租賃市場情況,類似爭議車型的日租賃費用為260元,該條款對車輛的使用費約定明顯過高,加重了原告的責任,該條款應為無效條款。王某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支付汽車的使用費用,參照當地車輛租賃市場情況,30天該車使用費用為7800元,此外王某還應負擔的車輛保險金700元,故某4S店應返還王某11.3萬元。
那么購車人王某需要負擔多少違約金?法院參考法律依據重新計算了違約金數額,違約金可按其墊支的87000元本金,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按月息2分,計算30天,為1740元,由王某支付給某4S店。6
來源:南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