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采伐權相分離,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也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規定。
群眾對于采伐林木的相關采伐程序并不十分清楚,對于無證采伐的法律后果沒有認識,而濫伐林木的環境犯罪一旦發生,容易造成森林資源的破壞,影響當地的生態環境,走村入戶巡回審判審判具有較強普法意義。
4月25日下午,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刑庭在該縣皇后鄉王村巡回審理一起涉嫌濫伐林木罪案件,當事人獲刑罰,成為這個全域旅游縣的一堂法治課。
當庭獲悉,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劉某將本村居民張某付、張某奇位于本村茅草洼組灌洞嶺的山林購買,后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所購買林木砍伐,共計砍伐林木45立方米(1.08公頃,2981株,平均根莖9.8厘米)。
公訴機關南召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建議對劉某在有期徒刑 量刑,并處罰金。
而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但辯解砍伐木材的數量沒有那么多。
經法院審理查明,公訴方所述情況屬實,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八位證人的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材積計算、南召縣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過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其違法犯罪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違反森林管理法規,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采伐購買的林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劉某犯濫伐林木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杜明 趙暉 方擎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