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場沒有采伐證 樹可別亂砍
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 王 勇 通訊員趙 暉 白丞博
已經把一片山林買下,這樹就能隨便砍嗎?答案是不能。南召縣皇后鄉的劉某為了種香菇在未取得采伐證的情況下砍了近3000棵樹,這已經觸及法律。4月25日下午,就在劉某砍樹不遠的地方,南召縣法院巡回審理了此案。
當天下午,在皇后鄉王村村委大院,附近村民已早早趕到了那里。案件并不復雜,2014年11月,劉某將本村兩位居民的山林購買,后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所購買林木砍伐,共計砍伐林木45立方米(1.08公頃,2981株,平均根莖9.8厘米)。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但辯解砍伐木材的數量沒有那么多。
經法院審理查明,公訴方所述情況屬實,并有被告人的供述,8位證人的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材積計算、南召縣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過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其違法犯罪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違反森林管理法規,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采伐購買的林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劉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在案后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采伐權相分離,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也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采伐許可證。群眾對于采伐林木的相關采伐程序并不十分清楚,對于無證采伐的法律后果沒有認識,因此走村入戶巡回審判具有較強普法意義。④5
來源:南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