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了,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并發布10起典型案例,共同關注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
案例1、父母沒能力 法院指定監護人
案情簡介:
2004年6月20日出生的周某,其父親雙目失明且身患多種疾病,母親無業,需常年照顧丈夫,無能力照看周某。2016年2月20日,南陽市臥龍區某社區居委會指定周某的舅舅李某為其監護人,但李某以父母年邁且患有疾病為由,不同意作為周某監護人,F李某申請法院重新為周某指定監護人,臥龍法院經審查發現周某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不具備監護條件,除舅舅李某外,周某叔叔周某某為某公司法人,月收入約6萬元,便在征求周某及周某某同意的基礎上,依法判決撤銷居委會的指定監護,并指定叔叔周某某為周某的監護人。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而即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這標志著“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正式的民事立法上得到了確認。臥龍區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既準確依照了民法通則的法律規定,又有效借鑒了民法總則的立法精神,充分征求了各方當事人的意見,非常有借鑒意義。
案例2、學校未盡責 被判履行賠償義務
案情簡介:
付某某和楊某某均系鎮平縣某小學的學生。2015年1月27日下午,二人在教室內玩耍過程中,楊某某在推搡付某某時,致付某某頭部碰到教室墻壁上,事故造成付某某耳朵附近受外力碰撞耳蝸受損。被醫院確診為:(右)人工耳蝸植入術后 (雙)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耳聾。付某某為此支付人工耳蝸植入系統費用10000元,支付醫療費用10193.25元,花費交通費3131元,住宿費1234元。因某小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保險。鎮平縣法院審理后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校方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支付付某某各項損失24697.33元。
法官說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在學校受到傷害,首先推定學校有責任,除非學校能夠證明其沒有責任。本案的審理也提醒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不僅要注重學生的學習,更要關注學生的健康,不僅要確保學生在課堂上不受傷害,還要確保學生在課外也不受傷害。
案例3、娃娃要上學 法院支持增加撫養費
案情簡介:
今年4歲的陽陽,在他4個月大的時候父母離婚。當時離婚協議約定,陽陽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但父親僅在支付一個月的撫養費后便不再支付,加上到了上幼兒園的年齡,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明顯提高,陽陽母親便代其到臥龍區法院起訴,在要求父親支付拖欠撫養費的同時,另請求從起訴之日起,將父親應支付的撫養費從500元每月提高到900元。臥龍區法院經審理后查明,陽陽的父親為市區某醫院職工,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一審判決支持了陽陽的訴請。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發生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等情形的,子女可要求增加撫養費。本案中,小陽陽在學齡前,每月500元的撫養費方可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但上幼兒園后費用不可避免發生了增量變化,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對其撫養費的供給。審判實踐中,部分照顧子女的一方父母認為離婚時已就孩子的撫養費進行了判決或約定,不能再增加,本案的判決就有效回應了這種錯誤的認識。
案例4、騎車生事故 父母代替擔責任
案情簡介:
小文和小明是鎮平縣某學校的學生,2016年5月份的一天,小文騎電動車載著同學楊某,小明和另一同學張某也分別騎著電動自行車一同回家。途中,三輛電動車曾并排行駛,后張某退到后面行駛,小明加速超車,在超車過程中將小文所騎電動車碰倒并致傷。經診斷小文左脛骨骨折,先后兩次小文共住院16天,花費醫療費1.8萬余元。出院后,雙方對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鎮平縣法院一審判決,小明在行駛過程中超車是發生事故的主要責任,小文與小明并排行使未盡注意義務,保持合理車距也是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綜合考慮由小明的父母承擔事故的60%即1.2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國人傳統的概念所認為的“冤有頭債有主”在未成年人侵權糾紛中并不適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人認為“孩子犯錯不是錯”,這種觀念也是錯誤的,雖然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的規定,但卻有明確的“子債父償”的說法。因此,法官也提醒家長朋友們一定要積極履行好監護職責,一旦監護不到位,就不可避免要為子女的過錯買單了。
案例5、魚塘吃了人 監管不力使用者擔責
案情簡介:
三歲的小輝父母外出務工,他跟隨爺爺奶奶生活。2015年10月21日上午,小輝獨自外出玩耍,后未歸。爺爺奶奶報案后,在民警的協助下抽干了位于內鄉縣師崗鎮某村一水塘后,發現了尸體。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水塘系數年前,被告江某某為自家養殖及灌溉方便,出資挖掘的一無主坑塘并使用至今。事故發生后,雙方為賠償問題起訴到內鄉縣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江某某明知擴挖水坑會增加安全隱患,特別是現已形成較大規模水塘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警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遂判決江某某賠償因小輝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損失等共計41544.8元。
法官說法: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危險源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如果未盡到必要的管理或警示義務,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江某某作為水塘的建設者和實際使用者,應該在水塘周圍部署必要的防范措施,其未盡到管理義務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進入夏季,天氣炎熱,溺水事故多發,在此也提醒河道、水庫及坑塘的管理義務人,一定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孩子的監護人也應提高警惕意識,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切莫因一時大意而追悔晚矣。
案例6、留守娃盜竊 法官耐心幫教回正途
案情簡介:
李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他在家里跟著爺爺奶奶生活。受到社會上不良青年的蠱惑,初中沒上完便輟學不上了,由于爺爺奶奶年紀大,爸爸媽媽又沒時間管,李某便開始跟“哥們兒”一起混社會。2016年11月9日,李某和其他幾名被告人一起,攜帶平口鉗,悄悄來到一戶人家,將房屋后面的窗戶撬開,從窗口鉆進屋里,將存放在客廳的9袋花生偷走,價值1240元。作案后,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新野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年紀較小且缺乏父母管教,發生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便依法從輕對其單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在審理該案過程中,法官認為造成李某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自我約束能力差,一是父母管教約束少,一個十幾歲的孩子,如果判處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不僅不利于其改造,也會對其今后的人生發展造成影響。便在庭審中,使用圓桌審判的方式,邀請學校老師及心理輔導師對其進行耐心幫教,最終李某也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而感到后悔。案件宣判后,承辦法官不僅對犯罪經歷進行了封存,并且在征求李某意見的基礎上,聯系學校為其復學。
案例7、壞爺爺不尊 猥褻兒童獲諒解仍被重判
案情簡介:
10歲的小女孩葉子本是個陽光快樂的孩子。去年2月的一天,葉子放學后到姨媽家玩,姨媽在58歲的被告人楊某家打麻將,葉子便到楊某家電腦房等姨媽。楊某趁大家不注意,反鎖電腦房門對葉子實施猥褻。葉子回家后,將事件過程告訴了母親。案發后,楊某主動承認錯誤,并征得了葉子父母的諒解。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發泄自己私欲猥褻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經構成猥褻兒童罪,法院遂依法對其從重作出處罰,結合犯罪性質情節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法官說法:
對女童的保護社會應該給予更多的關注,小時候的傷害可能會給孩子造成一輩子的陰影。法律雖然最終給施惡者進行了盡可能嚴厲的懲處,但對幼小心靈所帶來的創傷,可能需要很長時間去愈合。法官提醒孩子家長特別是女童家長一定要盡可能時刻不離地關注孩子的成長,要懂得教會孩子必要的防范知識,遇到危險的時候要懂得嚴詞拒絕并大聲呼救,一旦被侵犯一定要第一時間告訴大人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只有我們共同防范,才會讓壞人沒有可乘之機。
案例8、親爸爸賣兒 構成犯罪不論血緣關系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內鄉縣蔡某的妻子產下一男嬰,蔡某認為家窮撫養不起,便提出把孩子“送人”。蔡某找到楊某講明來意,楊某便為其找到愿意撫養該男嬰的孫某,蔡某與孫某協商后,以5.6萬元的價格將孩子賣掉。2014年,蔡某的妻子又產下一女嬰,村民崔某聽說后便通過蔡某的哥嫂詢問蔡某,蔡某又以2萬元的價格將該女嬰賣給崔某。2015年9月23日,內鄉縣法院到案發地對該案進行了巡回審判,上千名當地群眾旁聽了案件審理。最終,蔡某和楊某分別因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說法:
在偏遠農村地區,經常發生孩子不想養就“送人”的行為,并且在有的地方有些人甚至把生孩子然后賣掉當成了“生意”。一些人糊涂地認為,賣掉自己的孩子不犯法。而我國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的犯罪并沒有將賣掉親生子女的行為排除在外,因此即便是親生子女也不能說賣就賣,否則一樣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案通過巡回審判的方式,讓上千名群眾親眼看到了這個狠心父親的下場,在十里八鄉產生了很大范圍的議論和震懾,為減少兒拐賣兒童犯罪的發生產生了很好的作用。
案例9、校園里開庭 三千學生旁聽學法律
案情簡介:
今年4月21日上午,西峽縣法院少審庭法官來到該縣城區一中,對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進行公開審理,3000多名學校師生坐在操場上旁聽了這起案件的審理,不僅學到了法律,更在法官的講解中知道了怎樣杜絕走向犯罪,怎樣避免成為犯罪侵害對象。被告人靳某和呂某都是不滿20周歲的成年人,他們在飲酒后尋釁滋事,伙同他人對KTV進行打砸。最終,經過合議庭評議后,西峽縣法院當庭對本案進行了宣判,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靳某和呂某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六個月。判決作出后,法官還結合案情對旁聽學生進行了現場普法,告訴未成年人學生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和在遇到盜竊、搶劫、校園欺凌和暴力等犯罪行為時如何防范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
法官說法:
司法的作用不僅僅限于案發后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救濟,更重要的是教會他們避免犯罪和如何自救的方法。西峽縣法院將本案的庭審現場搬到了校園,以學生們容易接受的方式現場普法,不僅讓未成年學生有所學更有所思,法官的現場法制講授也變得更容易被領悟貫通,學生們旁聽的是一個案件的審理,學到的可能是終身不忘的生存本領。
案例10、“古惑仔”失足 法官幫助學技能找工作
案情簡介:
家住鎮平縣城的慶慶初中沒有上完就迷戀上了電視里的“古惑仔”,在胳膊上刺了青,把頭發染了色。由于慶慶講義氣、手段狠,在社會上認識了很多“朋友”。2016年初,慶慶為給一“哥們”出氣,將學生李某打成重傷。事件發生后,慶慶父母給被害人做出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法官在審理該案過程中通過社會調查發現,慶慶本性并不壞,失足的關鍵原因是過早踏入社會。經過庭審過程中的幫教,慶慶也認識了自身的錯誤,決心悔過自新。最終,法院對其判處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決作出后,法官還主動幫其聯系學習玉雕手藝,并協調玉器加工店老板承諾學成后留店工作。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的顯著年齡特點是受外界干擾時的定力不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未成年的身上表現的尤為突出。本案不是就案辦案,而是根據未成年的這一特點,通過改變他的成長環境進行挽救,雖然慶慶因少不更事走向了犯罪,但法官不僅幫助其學到了手藝,而且幫助其協調了工作,為慶慶今后的成長譜就了平坦路。法官也表示會不定時對慶慶的學藝過程進行回訪,相信慶慶在大家的共同關注下,一定會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杜明 王彬 王飛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