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規——《南陽市白河水系水環境保護條例》獲批準 有哪些具體內容、是如何出臺的、起到什么作用,備受關注和熱議——
美麗“母親河” 本報記者 陸 騫 攝首部地方性法規是如何出爐的? 召開20多次座談會,匯集近千條意見,修改30多遍
談及首部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市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員介紹,2016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組建由常委會法工委牽頭,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環資委、農工委、信訪室和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城管局等單位業務骨干參加的起草組,正式啟動起草工作。
去年4月至5月,起草組對多達數十部涉及水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深入學習、認真研究、消化吸收,形成《條例》的初步框架,并反復征求市“一府兩院”、市直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綜合分析上位法的規定,參照國務院部門規章和省政府規章,參考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市人民政府有關規范性文件,借鑒省內外水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經驗,結合白河水系的實際情況,設計具體條款,細化各項規范。
去年6月至9月,起草組將形成的《條例》征求意見稿印發市委、市政府、市政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庫全體成員和市直有關部門、有關縣區人大常委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等,征求意見和建議,于7月下旬形成初審稿,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后,于8月下旬提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起草組對《條例》一審稿又作了修改,于9月20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征詢意見,同時送請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文顯教授、鄭州大學田土城教授和沈開舉教授、河南大學婁丙錄教授和陳勝強博士等法學專家審閱把脈,并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去年10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領導深入鴨河口水庫、白河干流、湍河支流等白河水系多處重要區段進行實地考察,并向我們全面反饋了對《條例》的審查意見。10月中旬,常委會再次召開市“一府兩院”、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白河水系涉及的縣區、鄉鎮、村代表座談會,進一步征求意見,并召開《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專題研究確認修改的條款。10月下旬,常委會又將《條例》報請市委、市政府全體班子成員審閱把關,同時交付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并征詢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10月28日,經南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表決,《條例》草案全票通過。
“《條例》制定過程中,常委會先后召開座談會20多次,向1000多名干部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征求意見建議,上萬名網民參與討論,匯集意見建議近千條,對《條例》修改多達30多遍、400多處,并對其中的30多個重點條款進行認真研究,反復推敲,直到所有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白河實際、符合群眾意愿”。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楊其昌坦言。
首部地方性法規具體規定了什么?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建的違法建筑,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網絡圖片)《條例》分為總則、水功能分區和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五章四十八條。
《條例》對干流不同水功能區、主要支流、水庫、湖泊規定了差異化的水環境保護制度,明確了各級行政主體的職權和責任,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各項義務和基本責任。同時,針對損害白河水系水環境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具體法律責任,規定了相應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措施。
記者從《條例》中看到,關于第一章《總則》。本章明確白河水系水環境保護條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保護工作相關體制機制等主要內容。
關于第二章《水功能分區和保護》。為實施對白河水系水環境保護的全覆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水功能區、主要支流、水庫、湖泊一定范圍內各項禁止行為。特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建成的違法建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拆除或者關閉。
關于第三章《監督管理》。本章明確在白河水系水環境保護工作中各級行政主體的職權和責任,規定行政相對人的各項義務和基本責任,構筑政府領導、部門監督、單位負責、群眾參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白河水系水環境保護體系。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的基本職責,并明確重點排污單位、飲用水供水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等行政相對人的具體義務。
關于第四章《法律責任》。本著以糾錯為主、處罰為輔、罰糾并舉、罰當其責的管理理念,依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對地方性法規的授權,合理設定相應法律責任。對涉及農村、農民、農業的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設定,盡可能從寬從輕處理。
由此可知,《條例》嚴寬相濟,讓法律不失權威亦不乏溫度。②5
來源:南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