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子琦
第三條禁約是:禁止礦稅差使牌外橫索,即礦監、稅監差使的人不得享受不應該有的待遇。明代的驛館是按牌供應的,但那些礦監稅監之類一遇差役就將其視為大吃大喝的好機會,這些人不僅索要飯菜,甚至打昏廚役,打死馬匹。真是猖狂之極! 禁約規定,今后,凡是礦、稅、督造等監領差使的頭目,只許按照牌票上的規定供應。如果有人恃強額外勒索,該驛站立即上報都察院,究查治罪。
禁約的第四條是:餼廩通義成規。也就是經過驛站的一切來往官員,出行時乘馬坐轎以及地方招待上級官員的伙食,都做了詳盡的限額規定,其標準是根據官員的品級而定的。禁約中規定:招待京堂、科道出行為官轎一乘,招待六部所屬官員出行為官轎一乘,并詳細規定地方驛站招待各級官員的用餐標準:招待京堂科道(一品或二品)一桌膳銀是二錢五分,招待本省兩院(一品或二品)一桌膳銀是三錢,招待司道(三品或四品)一桌膳銀是二錢,招待府、廳(五品或六品)一桌膳銀是一錢五分。所有的招待標準刻在石碑上,永以為例,官員按照此規定執行,誰也不能逾越一絲一毫。
此外,禁約中還特別規定把石碑上的禁約內容刻榜張掛在驛門的左側,如有恃強額外勒索者,該驛站可飛報兩院究治。如果有違犯者,允許該驛站直接稟報本地縣官究查治罪,只有這樣,才能夠伸張驛站官員敢于說真話的風氣。禁約在整治吃喝奢靡之風、提倡小官敢于告發大官的正義行為方面,規定的具體而又嚴厲!
通過《三院禁約碑》,我們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明代統治階級、地方官員和人民群眾對貪官污吏的切齒痛恨和統治階級內部健全的監督制約機制、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然而,由于明代晚期統治階級之間爭奪排擠,閣臣之間黨同伐異,官員太多徇私包庇,相互攻擊,官場腐敗不會因此改變,多年的積弊已注定了它滅亡的命運。但它起到的正面作用是肯定的。查古而知今,尤其在我黨大力提倡“清廉為官”、“反腐倡廉”的今天,《三院禁約碑》猶如一面可正衣冠的銅鏡,散發著現實主義的光輝,很值得廣大干部群眾學習和借鑒。1998年,內鄉宛梆劇團據此新編的歷史故事劇《三院禁約碑》榮獲河南省第四屆“五個一工程”獎,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