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方今報
原標題:《長葛市一青年拒服兵役 受到罰款、拒錄公職人員等10項懲戒》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韓爭強 文圖

當兵保家衛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職責。極個別人卻認識不到這一點。1月13日下午,長葛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向社會通報了對一起拒服兵役事例的處理結果:長葛市南席鎮山郭村青年許東杰以自殺相威脅拒服兵役,受到被罰款5.6748萬元、不得被錄取為公職人員等10項懲戒。
以自殺相威脅拒不服兵役
長葛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發布的通報說,2020年度征兵工作中,長葛市發生一起拒服兵役事件,在軍地造成不良影響,為嚴明紀律,警示后人,經市征兵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報市政府批準,決定對拒服兵役退回人員許東杰實施聯合懲戒。
通報說,長葛市南席鎮山郭村四組青年許東杰,是個中等職業畢業生。經政治考核,體檢檢查合格,參加役前教育訓練后,符合服現役各項條件,于2020年9月1日經批準到北京衛戍區某部服現役。
許東杰入伍后,服役態度不端正,入伍意愿下降,拒不參加部隊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在全國十九屆五中全會召開期間,私自逃離部隊,經部隊干部、骨干多次教育指導,未有任何改變,長葛市兵役機關及家屬先后3次到部隊對其進行教育引導和思想轉化工作,并協調解放軍第984醫院心理專家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和鑒定,但該同志仍無動于衷,拒服兵役態度堅決,自愿承擔拒付兵役的一切后果,并以自殺相威脅,其所在部隊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六章第三節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無正當理由,堅決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應當除名”,之規定,決定給予許東杰除名處分,并按拒服兵役除名程序,與長葛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了退兵交接手續。
不盡保家衛國義務受到10項懲戒
鑒于許東杰拒服兵役,1月12日,長葛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向組織、教育、民政、宣傳、住建、人社等多部門發出通報,按照有關規定,許東杰的行為構成了拒服兵役的違法行為,為切實維護兵役制度嚴肅性,警示教育全社會適齡青年,經研究決定對許東杰拒服兵役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對許東杰進行不少于10天的《國防法》《兵役法》等相關法律集中教育,由南席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2。將許東杰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由市國動委綜合辦公室負責實施;
3。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不得對其進行招錄,不得批準其為黨(團)員,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和各相關單位共同實施;
4。個人戶籍“服兵役欄”備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并落實兩年內不得為拒服兵役人員辦理出國出境或升(復)學手續。
5。自本通報發布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辦理升(復)學手續和參加成人教育考試,由市教育局負責實施;
6。自本通報發布之日起,三年內不予辦理經商手續,轄區內企業不得對其招工,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相關單位負責實施;
7。自本通報發布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給予信貸優惠政策支持,由人民銀行長葛市支行指導長葛市各家銀行共同實施;
8。個人不得納入困難補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幫扶對象,由市民政局、住建局和相關單位共同實施;
9。取消其家庭和個人義務兵優待,并按照長葛市2019年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3倍標準處以個人及家庭一次性經濟罰款56748元,由南席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收繳經費上繳市財政;
10。將許東杰作為違反兵役法規的反面典型,通過市屬多媒體平臺同步予以曝光,對本轄區內適齡青年起到警示作用,由市委宣傳部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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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后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2。《河南省征兵工作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或者體格檢查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務或者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應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征兵工作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拒絕、逃避征集的應征公民辦理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招錄、出國(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續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為應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幫助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職責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