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二屆〕第三十六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南陽、焦作、平頂山、開封、安陽、鶴壁、駐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5年7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南陽、焦作、平頂山、開封、安陽、鶴壁、駐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

  (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南陽、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平頂山、開封、安陽、鶴壁、駐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本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設立法制委員會后,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