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心理咨詢員等級鑒定方式
(一)心理咨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等級的職業資格鑒定采取全國統一組織的考核認證的辦式(見附件2)。考核認證內容包括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兩部分:理論知識部分采取書面閉卷考試方式進行;技能操作部分采取面試考核與書面閉卷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生在報名后需首先參加并須通過心理咨詢師職業從業人員心理素質測驗,并提交《心理咨詢案例報告》一份,以作為面試考核基本資料。
(二)鑒定試點所涉及的考場設置、考試管理、考評管理人員配備和考務管理等按《心理咨詢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考務管理技術規程(試行)》(見附件3)執行。
六、證書頒發
(一)心理咨詢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中心理咨詢員職業資格證書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核發。
(二)證書核發條件:申報參加該等級鑒定,成績合格。
(三)心理咨詢員證書核發程序:
1、部鑒定中心根據《心理咨詢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報名和合格人員登記表》按通過人數向各地統一配發印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印鑒和“國家題庫統一命題鑒定合格”證簽的職業資格證書。
2、省級鑒定中心按全國統一鑒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合格人員證書并頒發證書。
七、師資管理
(一)心理咨詢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心理咨詢員等級的培訓教師由理論知識培訓教師和操作技能培訓教師組成。培訓教師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按照統一規定的培訓計劃開展培訓工作。
2、根據心理咨詢師職業活動的特點和培訓學員的實際要求,注重培養學員理論知識和專業能力。
3、嚴格執行部鑒定中心關于培訓的各項要求,認真做好過程考核等有關輔助工作。
4、保持與學員所在培訓鑒定機構的交流和聯系。
(二)心理咨詢員等級的培訓教師任職資格為:
1、具有心理學及相關專業副高以上職稱,從事心理咨詢工作滿3年者。
2、經部鑒定中心統一組織的心理咨詢師師資培訓并成績合格者。
(三)各地培訓鑒定試點機構的培訓教師在進行教學培訓前,由省級鑒定中心統一組織參加部鑒定中心安排的師資培訓,經培訓合格獲得相應師資資格者方可開展培訓和實習工作。
八、輔導培訓
(一)為保證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的鑒定質量,省級鑒定中心可組織專業資質認證合格的機構開展考前輔導培訓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組織考前輔導培訓工作。
(二)輔導培訓應在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的基礎上,采用統一配置的標準化培訓技術資源,按照培訓大綱的要求開展。
(三)輔導培訓所采用的標準化培訓技術資源由省級鑒定中心統一組織征訂,具體事宜按有關辦法執行。
九、考評管理人員
(一)省級鑒定中心負責所在地區考評管理人員的培訓、使用和管理。
(二)部鑒定中心負責組織心理咨詢師考評人員示范性培訓,保證包括面試等專項考核技術的統一質量水平。
(三)考評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應包括必要的業務內容,并應加強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方面的培養。
十、輔導、鑒定費用
國家職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職業統一鑒定工作遵循以收補支的原則,實行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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