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公司指出劉女士于2006年7月就沒在單位上班了,劉女士參加工作的健康證只檢查了五項傳染性疾病:乙肝、傳染性皮膚病、痢疾、結核病、傷寒,沒做腎臟檢查。
劉女士認為,2006年8月,環境監測部門對其辦公室進行空氣監測時,位于襄樊市樊城區前進路的安利公司襄樊專賣店并未裝修。安利公司提供的2006年8月的裝修合同地點與監測地點不一致。
樊城區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部門,對劉女士所患腎病與安利湖北分公司襄樊專賣店辦公室甲醛、甲苯超標之間因果關系、傷殘等級、所服抗排異藥物的價格及護理需要進行了司法鑒定。
湖北中真司法鑒定中心于2007年11月11日和2008年10月30日出具法醫司法鑒定書,認定劉女士所患尿毒癥期的臨床表現與較長時間接觸辦公室內超過國家標準的甲醛、甲苯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排除,屬于二級傷殘。
安利公司對上述司法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樊城區人民法院遂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及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
2008年5月3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稱:劉女士長時間處于甲醛、甲苯超標辦公環境中,出現呼吸道刺激及腎病的發展起到一定程度加惡作用可能性不能排除。2009年6月9日,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劉女士的傷殘程度為五級。
訴訟期間,安利公司于2008年停發劉女士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
樊城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5月12日、10月21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劉女士因環境污染,身體受傷害致腎病,后多次住院治療,病歷顯示均是治療腎病,均與環境污染有關。劉女士多次入院治療,換腎符合常理,對其花費的相關費用予以支持。
安利公司提供的裝修合同證據,不能證明2006年8月環境監測部門對劉女士所在辦公地進行監測時該地正在裝修。安利公司提出的對劉女士有限體檢項目和劉女士同事的健康證明,均不能證明劉女士在安利公司前得有腎病。
樊城區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
劉女士所患疾病與其所在辦公場所甲醛、甲苯濃度超標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排除。安利公司應為員工提供符合健康狀況的工作環境。劉女士在嚴重污染的環境中工作遭受人身損害,安利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劉女士未及時采取治療措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是安利公司下屬機構,不具有獨立企業資質,故不承擔民事責任。安利公司承擔劉女士所需各項費用334萬多元的70%即233.8萬多元。國新裝飾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裝修合格,應當與安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劉女士自行承擔。
天價賠償費怎么算的?
290多萬元是保命錢
劉女士所需的334萬多元錢是怎么算出來的?
面對訴訟兩年多等來的結果,劉女士的律師高偉女士稱:貌似天價的賠償額對劉女士來說,其實不高,因為其中290多萬元是劉女士的保命錢。
劉女士現已花掉的手術費、醫藥費、透析費、配型費、抗排藥物費等,共有40多萬元。劉女士稱,在治療期間,家里還花費了數額不菲的相關費用,因沒有票據沒有請求法院的支持。
2008年4月3日,劉女士腎移植至今,一直服用抗排異藥物進行治療。劉女士要活下去,必須終生進行抗排斥藥物治療。劉女士今后的抗排異治療費用,是劉女士訴訟索賠金額的大頭。
參照同濟醫院器官移植研究所相關證明中具體治療方案的相關價格,法院認定了劉女士所需終生抗排斥用藥的費用:按平均壽命75歲來算,劉女士需要服藥43年。服用驍悉(藥名)43年,一年365天,每天4粒,每粒17.77元,共需111.56萬元;服用雷帕鳴片劑(藥名)43年,一年365天,每天2粒,每粒58元,共需182萬元。兩藥所需費用共計293.6萬多元。
據了解,法院在一審判決中還表明,劉女士如果還需要再次腎移植,所花的費用還可再次請求賠償。法院對劉女士請求的賠償精神撫慰金予以適當支持:安利公司賠償劉女士精神撫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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