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與傳承
第五十五條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必須編制保護規劃,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延續歷史文脈,展現城市風貌。嚴禁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保護區內大拆大建、拆真古跡建假古董。歷史文化街區應保護歷史建筑和街區肌理,做好建設控制地帶與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景觀協調工作。支持有條件的縣城申報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
第五十六條 歷史風貌區保護。
保護體現城市不同發展階段的歷史街區和建筑,每個縣城應選擇不少于1個片區進行保護性整治提升,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歷史建筑保護性修復。各縣(市)應開展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普查及保護規劃編制,建立保護名錄,制定保護措施。歷史風貌區的更新應采取漸進化模式。
第五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傳承。
縣城應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機制,科學劃定并重點保護傳統文化活動或展現場所。
第七章 特色塑造
第五十八條 總體特色。
縣城應加強對城市整體空間形態和景觀形象的研究和構思,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傳承歷史文化,體現適宜的空間形態、體量尺度、街巷肌理、色彩風格和環境景觀,彰顯地域特色,明確城市整體風貌定位,提煉并形成城市風格,達到讓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目的。
第五十九條 空間景觀。
縣城應嚴格控制高層建筑數量和布局。確有必要建設的高層建筑應向城市中心區集中,塑造優美的城市天際線。應注意協調建筑群體與開敞空間之間的關系,合理組織休閑空間和步行交通。對城市重要環境設施(街道小品、市政環衛設施、標識系統、雕塑、廣告等)、城市夜景、綠化景觀(街道綠化景觀、公園綠地等)進行整體設計構思,制定重要環境設施的意向性設計方案,使城市景觀彰顯大氣、靈氣、雅氣,避免小氣、土氣、俗氣。
第六十條 重點地區景觀。
加強重點區段的城市設計,打造城市名片,提高城市的認同感、知名度和吸引力。
沿山地區應加強山脊線保護,控制主要山體周邊的建設密度、尺度及建筑高度,保證城市輪廓與山體背景相協調。淺山丘陵地區的建設應依山就勢、高低錯落,避免挖山、填湖、大規模改造地形。
濱水地區應提高臨水空間的可達性和開放性;臨岸建筑應按照近低遠高的原則進行布局,形成豐富的建筑空間層次;水體岸線宜采取生態駁岸,減少硬質護砌,保護自然濕地。
城市中心區應倡導土地多功能兼容,增強城市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相對集中布局高層建筑,加強建筑群體空間整合。提升環境設施、景觀綠化和夜景照明水平。
主要干道兩側建筑應按照沿街建筑高度與街道寬度1∶1.5左右的比例進行規劃設計,形成協調有序的空間界面,并控制建筑物間的風格、材質、色彩。建筑底層或裙房應充分結合街道公共空間為人們提供有吸引力的活動場所。人行道鋪磚要避免使用花崗巖、大理石等不透水、不防滑的材料。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交通樞紐周邊地區應集約布置商業、商務辦公、文化娛樂等公共設施。合理配套公交站場、出租汽車站點、機動車和自行車停車場等設施,做好各種交通出行的銜接工作。
公園綠地和城市廣場等市民活動場所周邊地區的城市設計應保持建筑與環境的協調統一,周邊建筑高度應由內向外、由低向高分層控制。
第六十一條 精品工程。
充分挖掘本地歷史文化和自然文化特色,建設一批獨具地域特點或時代精神的縣城精品工程。
打造重要門戶形象。結合交通設施建設和沿線村莊整治,改善高速公路、過境公路和鐵路兩側環境面貌,提升縣城門戶形象。
建設特色街。以傳統街區、美食街或精品街建設為主,宜采取步行街區建設方式,形成當地文化、美食、名優產品和特色產業的展示、推廣和營銷平臺。所有縣城應建成1條以上高品質的特色街。
建設優秀城市雕塑。城市雕塑應體現當地自然與文化,雕塑主體所表達的設計意圖要清晰明確,不能牽強附會。雕塑的體量要與所處環境空間尺度相協調。
第六十二條 建筑設計。
堅持“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加強單體建筑和道路、橋梁、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比選優化,系統挖掘地方建筑文化特質和文化基因,研究梳理地域特色鮮明的建筑符號、建筑材料和建造工藝,科學確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融入現代元素,突出文化特色,建設一批體現中原文化特點的新建筑。
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必須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體現地域特點、文化特色和時代精神,提升建筑設計水平,避免貪大、媚洋、求怪,避免建筑形態紊亂、呆板、形式單一。嚴禁抄襲、復制或山寨模仿,避免城市風貌雷同、千城一面。縣城重要街區、重要地段、重要節點建筑以及城市綜合體、劇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大型客運站等公共建筑應邀請省內外名家大師參與或由設計大師領銜設計,并做好設計方案專家論證工作,確保單體建筑設計水平。新建建筑應符合國家綠色節能標準,鼓勵公共設施采用鋼結構建設;舊建筑應積極進行節能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