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放假了,論壇上曬加班費的帖子也多了起來。盡管國家對加班費的發放有明文規定,事實上各企業、單位落實情況并不一致。在一些私營企業和大部分服務行業中,加班工資對勞動者而言宛若天上的浮云,想討要加班費,不是一般的難。
每逢節假日,加班費都是一個熱點和敏感話題,這不,國慶七天假剛過一半,關于加班費的討論已然水漫金山。
根據國家規定,10月1日至3日加班可領到三倍工資,其余4天為兩倍。也就是說,如果國慶假期一天不休,連加7天班可以領到17天的工資。規定聽起來很美,然而并不是每個勞動者都能享受到這“前三后二”加班費的。
遠的不說,就拿筆者身邊的親戚朋友來講,同學小李是公務員,加班費自然享受的是“國家標準”;表弟是一家合資汽車制造公司的普通職工,也是嚴格按照標準拿加班費;朋友老田在公交公司當司機,加班費儼然成了福利,人人搶著加班,這些人真的應該好好感謝規定。
而那些在私營中小企業工作的朋友,似乎被規定遺忘了。他們當中不少人只在國慶當日休息了一天,十一一過,該干嗎干嗎,濤聲依舊。什么三倍、兩倍的加班費,只能偷偷在心里算算,這幾天被“資本家”剝削了多少。有人要問了,既然國家有規定,為何不理直氣壯地向用人單位討要,總在此發無謂的牢騷有什么用啊?
說實話,不是不想要,而是不敢要。誰和錢也沒有仇,看著人家干一天頂三天,自己忙活了七天,每年都是在無償付出,誰不眼熱。但是縱然如此,相信也沒幾個人會伸手去要自己應得的加班費,因為這其中有一個加班費和飯碗的取舍問題。
沒錯,法律是有規定,員工加班,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對拒不支付加班費的單位,員工可到相關部門投訴。但如此一來就等于和單位撕破了臉,先不說到最后能不能討回加班費,飯碗肯定是砸了。過了十一就是元旦,后面還有年終獎、過節費,辛辛苦苦忙活一年,不能因為加班費因小失大啊。再說了,大環境如此,就算是換了新的工作單位,就敢保證能享受到“國家標準”的加班費嗎?
職場人經常面臨“要工作還是要孩子”、“要愛情還是要工作”、“要健康還是工作”之類的兩難選擇,多數情況下,還是屈服于生存的壓力,選擇了枯燥的工作。相比家庭、愛情、健康這些純粹、珍貴的東西,千百元的加班費算什么。如此看來,要加班費還是要飯碗其實不是一道選擇題,因為沒有幾人會因為加班費而賠上工作。所以,希望勞動部門也好,法律工作者也好,別只管空喊這武器那武器的,要在實際幫助上給點力,否則,俺們普通勞動者真的傷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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