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
大學應如何制定校規
采訪中,記者發現,不少學生對校規感到不舒服。正在四川師范大學成都學院念大三的小李就告訴記者,盡管他心里知道學校的嚴格要求是為了學生好,但聽說成都其他高校并不要求上早晚自習、平時可以自由出入校門時,心里仍有些“嫉妒”,“為什么同樣是大學生,校規會有如此大的差別呢?”
對此,四川師范大學文學院副教授張華認為,比照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要求,許多現行大學校規缺乏“規范性”。相當一部分校規在出臺時,既沒有尊重學生的需要,也沒有遵循社會觀念和社會環境的變化,與以人為本的教育原則多有不符。
那么,面對社會變革給教育帶來的沖擊,面對新生代大學生的群體特征,高校該如何制定校規呢?
“校規,校規,肯定是要對學生進行規范了,如果沒有約束力,那制定校規又有什么意義呢?”吳定初認為大學校規必須嚴格,其標準應該比中學對學生的要求更高、更嚴。他說,在我國基礎教育,特別是初高中階段教育中,學校對學生的要求都特別嚴格,社會和學生往往對此并不反感。為了激勵學生,中學老師常常會說“你們努力學習,考上大學就輕松了”,所以當學生終于考進大學后,就理所當然地認為,現在該好好放松了,不用努力學習了。“殊不知,大學才是學生廣泛涉獵各種知識,培養創新能力的黃金時期。”
對此,胡光偉認為應該從反思我國整個教育體制存在的問題入手進行分析。“很多問題都搞反了”,他說,像“五講四美”、“八榮八恥”等內容本應從小學就對學生進行行之有效的教育,而不是到了大學階段才特別強調。“假如中小學階段的學校就在這方面做得很好,大學也就不會再出現用管理小學生的那套方法來管理大學生的荒唐現象了。”
同時,他認為制定大學校規還要符合三方面的原則:
大學校規必須符合上位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學校在制定校規時,首先不能違憲,其次還要遵守民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如果違反了其中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大學校規都會無效。”他談到,當下出現的諸如“大學生不準在校園內打KISS,情侶不準擁抱”等規定,都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制定大學校規,必須服從一個方向,就是服務于學校的人才培養。胡光偉認為,現代大學培養的應該是“四有公民”——有文化、有紀律、有理想、有道德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可現在很多高校校規,并不完全符合這個要求,更多地停留在方便學校管理、只要學生不出事的層面上,很少顧及大學生作為公民的權利。
同時,制定大學校規應考慮到管理對象是成年人。胡光偉認為,成年人一旦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用在校規上對一些基本問題進行重復規定。
“我很不贊同現在有些大學動輒開除學生的做法。”胡光偉說,當學生違反了相關規定時,學校應以教育為主,尤其在涉及開除學生的問題時,一定要謹慎。在他看來,懲罰要有梯度,學校不能因學生犯過一次錯誤就將其開除,必須給學生改過的機會。例如,當學生第一次犯錯時先警告,接著嚴重警告,然后是記過,最后才能開除。不能因為學生掛了科,曠了課,就直接把學生開除。最后,他還認為,開除學生時一定要征求學生及家長的意見,要給學生本人辯護的機會,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總之,大學應追求自由之精神。”胡光偉說,大學的自由精神,就是指導思想一元化下的多元表現,即在遵守當今社會核心價值觀的基礎上,崇尚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多元化的學習方式、多元化的學術觀念等。制定和實施大學校規,要體現大學的自由精神,要為培養新時代的合格公民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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