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嚴防“起點錯 跟著錯 錯到底”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分為五個部分,共計33條。提出將積極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格局,健全落實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有關制度。在改革過程中,最高法要求各級法院注重制度探索,及時總結經驗并上報。
不得因上訪鬧訪、輿論炒作,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對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創新具有基礎支撐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說。
戴長林介紹,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發現和解決的事實證據問題,最終要在審判階段兜底解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兩難”的境地:如果勉強下判,既違反法律規定,也極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難以承受放縱罪犯的質疑等巨大壓力。這些問題導致疑罪從無原則難以落實,超期羈押難以禁絕,冤假錯案難以防范。
對此,《實施意見》致力于解決制約公正審判的制度難題,有助于推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抓源頭、重制約、守底線,從根本上解決司法實踐中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問題。
《實施意見》要求,堅持嚴格司法原則,樹立依法裁判理念。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經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得因輿論炒作、上訪鬧訪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堅持程序公正原則,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需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時,不得以書面材料替代
戴長林說,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是核實證據的關鍵環節,有助于維護被告人的質證權,確保法庭準確審查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的可靠性。
《實施意見》提出,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強制證人到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實行遠程視頻作證。控辯雙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實施意見》明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建議有關機關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證人出庭作證補助專項經費機制,對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費用給予補助。
關于偵查人員出庭的問題,《實施意見》強調,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不得以偵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替代偵查人員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偵查人員不出庭說明情況,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戴長林強調,法庭審判應當緊緊圍繞證據進行,靠證據“說話”,以事實“服人”。要嚴格落實舉證、質證程序的要求,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要嚴格落實未經質證不得認證規則,法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核實、認定證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量刑證據存疑的,法院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遏制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具有積極作用。”戴長林說,《實施意見》要求,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實施意見》明確,對于法律規定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案件,公訴人沒有提供訊問錄音錄像,或者訊問錄音錄像存在選擇性錄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實施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定罪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定罪證據確實、充分,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對于依法認定的疑罪案件,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不得違心下判;對案件中一般的細枝末節問題和不影響定罪事實的疑點,不得輕率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戴長林說。
戴長林說,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適用標準化的普通程序審理。《實施意見》第五部分“完善繁簡分流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要求以提高庭審質效為著眼點,嚴格落實繁簡分流原則,實現“疑案精審”“簡案快審”,將更多司法資源用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創造有利條件。《意見》要求,逐步擴大速裁程序適用范圍,完善速裁程序運行機制。對被告人認罪的輕微案件,探索實行快速審理和簡便裁判機制。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22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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